郡级军事领导机构郡是秦汉时代地方行政最高机构由中央直接领导郡
郡级军事领导机构。郡是秦汉时代地方行政最高机构,由中央直接领导。郡的首长称为太守,第二号领导是都尉。他们既是地方行政首脑,也是地方的军事长官。故太守亦称郡将,而都尉称副将。一般情况下郡太守总管军民诸政,郡都尉分治军事,二者都握有兵权而相互牵制,这正是皇帝实行中央军事集权制的用心所在。就郡守而言,其军权直接受皇帝制约,在秦和西汉时期,地方如有重要军情,一般是由中央命将置帅,郡守非得皇帝虎符无权发兵。如边郡有紧急军情用兵,事后也得立即上报备案。郡守既有兵权,必有其具体执行机构和属吏,如郡府列曹中有兵曹掌管征集、输送兵丁;郡府中还有兵马掾、监军掾等亦主兵事,不得与都尉属吏混淆。
都尉,是地方行政机构中的最高军事长官,他佐助太守分管军事,具体负责郡内一切军事行动,直接统率军队,兵权很重。有时出于军事需要,地方上仅置都尉,兼行太守之事。所以都尉往往是一郡实权派,与郡守地位大体相等。为加强国防,武帝以后在边郡采取分部设都尉办法,一郡之中有二部或三部都尉。因其职务重要,郡上设有都尉府,军事属吏有如功曹、主簿、侯官、障尉、寒尉、掾、属等等。
县级军事领导机构与郡级相类似,县令长主管一切军政事务,另设县尉分管军事。县尉设置一般是“大县二人,小县一人。”都城所在县,设尉更多。县尉职务是“主盗贼”,负责境内警备,更卒派遣,以及役使卒徒等事。县尉职掌军事,对于令长有一定独立性,有时还可直接与郡府发生联系。县以下各乡设游徼,各亭设长,构成地方军事的基层组织。
封国制是汉代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制度,包括王国和侯国。封国拥有自己的军事领导机构,同时受到中央政府的严密控制。汉代王国中职官设置与中央相仿,丞相为国中最高行政长官,因其职位重要,必由皇帝指派。所以封国丞相不仅拥有地方军政权力,并且对诸王起到监督作用。封国中最高军事长官为中尉,汉初由王国自置,景帝以后为中央代置。中尉“掌武职”,负责维持王国治安,督察军吏,以其所掌兵权与国中傅、相共辅国王。郎中令是国王侍卫近臣,常与中尉一同参预军务。王国的军职中也设有卫尉,其与郎中令不同处约在于,前者统领王宫警卫,后者则统领国王的贴身卫兵。至于侯国,在秦汉相当于县一级行政单位,亦设令长,且直属郡守,封侯仅食租税而已。武帝改侯国令长曰相,主持军政,由中央直接派遣,且不对列侯称臣。所以国相以下的官属当与县同,其军事领导机构亦上属于郡而自成系统。为保证中央对诸侯国军权的有效控制,汉朝廷规定诸侯王无皇帝虎符不得擅自发兵,有擅发卒为卫者,或免或削。
秦汉王朝是统一多民族的国家,中央政府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官建职。秦及西汉成帝以前,中央曾设典属国一职,掌管归附的少数民族。从汉武帝始,对于降附或内属的少数民族,均设属国以处之。属国都尉是属国最高长官,以武职兼理民事,为汉代军制又一特征。为加强对属国及边郡的军事控制,中央还派去一些临时的加官,称为“持节领护”,往往也都是武官,如护乌桓校尉、护羌校尉、西域都护等官。他们皆为二千石,或比二千石,实际上相当于内地郡守,构成汉代一种独特的地方军事领导机构,同时也是中央政府对边防军事绝对控制的特殊措施。
与劳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西汉兵役与劳役不分,统称“徭役”,凡著名于徭役籍的男子,须服劳役和兵役。西汉统治者实行“轻徭薄赋”,始役年龄在景帝时从原来的十七岁放宽至二十岁,昭帝时又宽至二十三岁,止役年龄也从秦及汉初的六十岁降至五十六岁。这种与劳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具体包括更卒、正卒、卫卒、戍卒等等。
正卒的范围和性质。在汉代,仍实行预备兵役制,即除必须服正规兵役之外,男子从始傅到老免都有当兵的义务,在这段时期内每人要当一年“车骑材官卒”,即郡国兵,以后再根据实际需要,或当一年“戍卒”(又称“外徭”),或当一年“卫卒”(又称“卫士”),文帝曾“减外徭卫卒”,即指此二项。可见西汉男丁一生中均要服役两年,称为“正卒”。此外,在不服正规兵役的年份,每人每年须服劳役一个月,称为“更卒”。这些都是傅籍男子应尽的义务。
更卒。傅籍以后的男子除去服正规兵役的年份,每年须服劳役一月,因服役一月后即行更换,故名“更卒”。东汉王充说,“一业使民,居更一月”即指此。服役地点多在本郡县,劳役具体包括筑长城、修营垒、起亭障、做烽燧、造宫室、建陵墓、修堤、治河、转输、漕运等等,均为艰苦的无偿劳动。不愿服此役者可纳钱代役,名为“践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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